什么情况不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不符合逮捕条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检察院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可以不予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无逮捕必要: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检察院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也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从犯、胁从犯:
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和解协议达成: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可以不予逮捕。
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不予逮捕。
特定身份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
如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也可以不予逮捕。
其他特定情形:
包括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或者“不捕直诉”等,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综上所述,不予逮捕的情形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有特定情形或身份,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