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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具有哪些特征

公证具有以下特征:

国家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

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其他机关的活动不同,它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

法律上的特定效力:

公证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其效力强于一般的证明文书。公证文书普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地域、行政级别、行业等限制,可通行使用。

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公证的证明文书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其他证明文书一般不具有这种效力。

证明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这些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依法进行:

公证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保证公证文书法律效力的基础。

公证机构的特定性:

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权威性等特点。

公证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公证的权利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即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公民申办公证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公证标准和准则:

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活动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公证的本质,确保了公证活动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