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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怎么处理呆账

信用社处理呆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内销外挂

对1982年底以前发放的贷款形成的呆账和确认死亡绝户的呆账,经审查批准后,可直接用呆账准备金进行抵补,并冲销原贷款科目,同时将冲销的金额在“已核销贷款呆账”表外科目进行反映。

形销实不销

从1983年初以后发放的贷款形成的呆账经审查批准后,从原贷款科目转入“087贷款呆账科目”,同时相应从专用基金科目中将等量的呆账准备金转入“086贷款呆账资金”科目。

处理贷款呆账的原则

处理贷款呆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办理。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先处理1982年底以前形成的贷款呆账、死亡绝户的贷款呆账及信用社社员的贷款呆账。

呆账的会计处理

对信用社呆账的会计处理,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可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对清理出来的已确认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条件的贷款,可暂转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也可以逐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核销。实行统一纳税的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于加入时按规定核销贷款呆账损失后如呆账准备金有余额,应全额转入城市合作银行;如其余额达不到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则差额部分由信用社用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补足后转入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于以后年度收回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和核销呆账损失的审批程度、权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执行。

解除呆账的方式

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账,信用社应积极负责追回。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不得列作呆账,应由个人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协商还款计划

借款人可以主动与信用社联系,说明自身情况,提出合理的还款方案。信用社通常会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如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利息等。

资产变现还款

如果借款人拥有可变现的资产,如房产、车辆等,可以考虑将其出售或抵押,以获得资金偿还债务。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解除呆账,还能改善个人的财务状况。

借助第三方机构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寻求专业的债务解决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帮助。这些机构通常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解决方案,帮助借款人更有效地解除呆账。

申请贷款重组

部分农村信用社允许借款人申请贷款重组,借款人可以将原有的贷款进行合并或重新调整,以降低还款压力。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减轻借款人的负担,使其更容易还款。

以上是信用社处理呆账的主要方法,具体操作时,信用社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