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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多久后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具体而言:

三日以内:

如果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扣押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并予以退还。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查封、扣押的财产,包括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等。

特殊情况:

对于需要鉴定的物品,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此外,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扣押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扣押物品后,扣押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退还,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扣押期限。建议当事人及时与扣押机关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手续,以便尽快取回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