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
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
严格经济、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
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财产和其他涉案财物,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
严格涉案财物管理和依法处理,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严格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禁止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核要求,健全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进行行政处罚,禁止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和一律顶格罚款。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
规范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接报案实行“三个当场”制度,即当场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投诉举报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公安机关对接报案与立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
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等;
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