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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作出必须来自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可以是本人或经过其授权的代理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如果明确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对于对话方式的要约,承诺应当即时作出;对于非对话方式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和无条件的接受,任何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都会构成新的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这些变更。

承诺原则上应以通知(明示)的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通过行为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超出有效期则视为新的要约。

承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承诺内容必须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的表达,不能存在被强迫、威胁、利诱或欺骗等情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承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有效承诺的法律基础,确保了承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条件来判断一个承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