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结合犯包括哪些犯罪

结合犯是指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具有法定性,即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并且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结合犯的特征包括:

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这些罪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并且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新罪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

结合犯可以是牵连型的结合犯或包容型的结合犯。牵连型的结合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包容型的结合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刑法明确规定其中的一罪被另一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

常见的结合犯包括:

抢劫重伤罪与抢劫杀人罪

强奸重伤罪与强奸杀人罪

侵入住宅抢劫罪与侵入住宅盗窃罪

放火杀人罪

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儿童中的强奸、诱骗、强迫卖淫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检查的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暴力抗拒检查的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结合犯由于是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因此,在认定时不再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结合犯的认识和认定,应当严格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