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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坚持什么原则

权利救济应坚持以下原则:

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无论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任何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都应得到救济。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侵害公民权利即是对宪法的侵害。因此,对立宪主义而言,权利先于宪法,任何侵害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救济。

及时救济原则:

权利救济是矫正正义的体现,正义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实现,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及时原则要求公力救济如司法救济必须提供及时的判决。及时性旨在平衡草率和拖延两种极端,避免草率判决可能导致的错误和拖延可能引发的私了及生活干扰。

充分救济原则:

充分救济原则强调权利救济的质量要求。充分救济的标准涉及权利人、侵害者、法官、法律规范和社会公众等不同标准的协调妥协。充分救济的底线是补偿被侵害者的损失或恢复到原状。

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

这一原则指出,权利救济制度在保护受侵害权利时,需要考虑救济过程的成本。虽然救济的根本理念是维护人性尊严和社会正义,但具体纠纷中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需要考虑经济成本,救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往往以金钱形式衡量。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权利救济的框架,旨在确保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充分和公正的救济,同时兼顾法律的经济性和实际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