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授予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满足以下实质性条件:
新颖性
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若发明创造在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家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在没有得到发明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私自泄漏,不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
与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