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免征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相关通知,契税免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使用土地、房屋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第一次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享受免缴契税的优惠。
非营利性质机构使用土地、房屋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其他免税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上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